总局促进办税便利化事项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
总局图解:《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压缩办理时间,对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在20个工作日的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明确了更短的承诺办结时限;简并申请文书,减少填报事项,合并申请表单;减少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申请材料和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事项的申请材料;简化送达程序,实行更加便捷的送达和签收方式;更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在《公告》附件中重新发布。《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批,详见《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1》 ,共取消20项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2018年12月28日发布。
第三批,详见《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3》,共取消25项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令)2019年7月24日发布。
五、优化企业税务注销流程
2019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一起,更大力度地优化了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一)须办理注销登记的三种情形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办结事项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提醒: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进行清税并出具《清税证明》。
(三)《清税证明》免办的两种情形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四)税务注销即时办理的三种情形
1.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4.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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